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同时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压力,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评选细则。
一、研究生助学金标准、评选范围及名额分配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奖励标准及比例:硕士生6000元/生/年。资助人数占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100%。
2.评选范围: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
(二)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1.资助标准及比例:硕士生3500元/生/年。资助人数占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40%。
2.评选范围: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
(三)研究生学校学业奖学金
1.资助标准及比例:硕士生2000元/生/年。资助人数占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60%。
2.评选范围: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
(四)以上助学金中,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校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不可兼得。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三)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注册学籍。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
(五)积极参加科研任务,参加各类活动;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享受较高等次的助学金;
(七)学习生活勤俭,个人素质优异,在校表现突出,可享受较低等次的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孤儿且无经济来源;
(二)烈士子女;
(三)享受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贫困家庭学生;
(四)单亲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或上年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乌鲁木齐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无经济来源;
(五)父母一方或双方因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无经济来源者;
(六)农村低收入(上年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乌鲁木齐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贫困家庭学生;
(七)父母暂时或长期双失业,家庭无固定收入的;
(八)家庭有二个以上(含二人)子女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年收入达不到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学生;
(九)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学生上学费用)支出的;
(十)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十一)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或兵团边境农牧团场;
(十二)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基本费用;
(十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如研究生有以下情况,则取消其本年度评选资格:
评选年度受到学校处分,或曾受处分未取消;
因多次旷到或请假不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中学习等;
因个人疏忽直接造成实验室(人员)安全事故,或导致安全隐患危及人员和设备公物等;
通过各种网络和媒体,或者利用讲座、座谈会等方式,制造或散布不良言论,造成负面影响者,视情节严重降低评选等次以至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评审组织
为公平、公正、有效的开展评审工作,学院成立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负责人、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导师代表、管理人员代表及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细则、组织初步评审及受理相关申诉等。名单如下:
主任:王子荣
副主任:单良
成员:李莉、杨海燕、冯作山、李学文、朱璇、黄文书、
周建中、张珍珍、韩海霞、高蕾、冯思豫、于晨晨、姚瑶、
赵圆圆、胡旭东、张玥、徐杨林、沈琦
评审程序
(一)各班级成立评审小组,由研究生秘书、班委、学生代表组成,每年9月初,完成困难生认定工作,学生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困难生认定相关材料,评审小组将认定情况汇总后,将材料交至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由学院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
(二)学院根据学校奖助学金评选通知制定本学院通知,并向研究生发布,组织初步评审工作。
(三)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困难生认定情况,确定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原则为困难生优先,低年级研究生优先。
(四)将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异议者可向学院纪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研究生处上报初步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
(五)研究生处对各学院初步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在相关经费到位后,按照评审结果分10个月逐月发放助学金。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及受处分期间,助学金暂停发放。
(二)评审过程中研究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学年及下一学年的评审资格;各班级在评审过程中如存在不规范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各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研究生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逾期不再接受申诉。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实施,由新疆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药学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