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及改派调整的基本程序

发布时间:2015-05-26浏览次数:192

新疆农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及改派调整的基本程序

一、就业的基本程序

择业材料准备(协议书、推荐表、自荐材料

学校推荐与毕业生自荐,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单位主管部门盖章、地方主管毕业生接收部门批准

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审核就业协议书并盖章

招生就业处审核就业协议书并盖章

招生就业处制定就业建议计划

上报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就业方案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领取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

报批的程序不一概而论,不同的用人单位、不同的省市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因此需要毕业生自己向用人单位认真咨询并得到准确的答复。

如用人单位自称无主管部门(如三资、民营单位),毕业生一定要向当地毕业生主管部门咨询。

不同的省市对接收毕业生有不同的鼓励政策和限制条件,毕业生必须咨询清楚。

二、改派调整的基本程序

1、原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改派手续:经本人书面申请,呈报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改派证明,同意改派函中应说明相应的理由并盖章。用人单位要退还毕业生原就业报到证、档案、户口关系原件。

2、新接收的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录用的接收函:接收函是指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单独出具的接收毕业生的书面证明。具有独立人事权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出具接收函。非国有性质的用人单位(如私营、民营等)必须由托管户口及档案的人事部门签字盖章。

3、 改派调整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更换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向学校招生就业处递交要求改派的申请报告、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原用人单位同意改派的函、新接收单位 的接收函、个人档案、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并填写《改派调整审批表》(招生就业处提供)。招生就业处审核同意后,由招生就业处统一报上级主管毕业 生就业部门审批,并出具改派调整后的就业报到证。

三、本程序解释权归招生就业处。

             

                 新疆农业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暂行管理办法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用人单位了解、考察、选拔和录用毕业生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推荐自我的权威性依据。为规范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的使用与管理,保证就业推荐表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推荐表的制发

(一)为保证毕业生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科学性,维护用人单位利益和学校声誉,在推荐我校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工作中,必须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二)就业推荐表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统一从自治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随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同购买,由毕业生所在学院集中发放。

(三)就业推荐表毕业生人手一份,且只有一份原件,毕业生需向多家用人单位介绍自己,可用复印件。

(四)毕业生各类证书、发表作品以及其它自荐材料,可以作为推荐表附件使用。

(五)若毕业生推荐表原件丢失,毕业生本人持学院证明到学校招生就业处补办,并交纳工本费。

二、推荐表的填写

(一)推荐表是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的基本依据,毕业生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楚,涂改无效。

(二)各学院负责对学生填写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负责填写学院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毕业生学习成绩栏和综合测评排名栏须加盖学院或学院教务办公室公章。

(四)学院将已审核过的就业推荐表统一报招生就业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推荐表的使用

(一)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会,应持加盖学院和招生就业处公章的就业推荐表。未经学院和招生就业处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推荐表一律无效。

(二)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配套使用,签约后交用人单位保存。

(三)毕业生自行印制的各类就业推荐材料,可供用人单位参考,但学校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予以确认。确实需要的,所在学院可以进行审查后,加盖公章。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招生就业处。

  

 

新疆农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暂行管理办法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协商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合同,是制定派遣计划的依据。为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维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声誉,规范毕业生择业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协议书的制发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招生就业处从自治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统一购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招生就业处通过各学院集中发放,每名毕业生只能申请领取一套就业协议书。因升学等原因暂不就业的毕业生,可以不申领就业协议书。未集中领取又确实需要的,毕业生本人可持学院证明到招生就业处申领。

(三)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丢失,毕业生本人持学院证明到招生就业处补办,并交纳工本费。

(四)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损坏或填错,补办时须交还损坏或填错的就业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书的使用及签订程序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双方可签订就业协议。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公章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公章。与非国有单位形成就业协议的毕业生除签订就业协议书外,还需要签订就业合同书并到公证处公证。需要签订就业合同书的毕业生,可以从招生就业处领取就业合同书。

(二)毕业生所在学院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审,符合手续和规定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招生就业处审核。

(三)招生就业处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查并加盖公章后协议生效。协议生效后,由毕业生负责将一份交招生就业处备案、一份交用人单位备案、一份留个人作为就业依据。

(四)毕业生需保管好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离校后须持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

三、就业协议书的使用要求

(一)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后应仔细阅读有关说明,认真填写毕业生情况及意见栏,内容务必准确、真实。

(二)就业协议书统一编号,专人专用,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的就业协议书,也不得把就业协议书借给他人使用。

(三)就业协议书经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协议,若一方提出变更,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为维护各方权益,除规定条款外,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就未尽事宜在备注栏内协商约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特殊约定,必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否则约定对学校无任何约束力。

(五)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后,应在3日内交所在学院和招生就业处审核(利用假期签订的协议书,在开学后3日内),并按时送交招生就业处和用人单位备案。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送交就业协议书而未列入派遣计划或派遣时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其后果毕业生自负。

四、就业协议的违约及处理

(一)毕业生在签约前,要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用人政策,避免以后违约行为的发生。

(二)毕业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经原用人单位同意,并出具解除协议函,学生需持解除协议函到招生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毕业生如升学、参加组织部门选调、入伍等,应提前向用人单位约定,并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派遣时按协议约定办理,否则按就业协议书派遣。如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由毕业生同用人单位协商取得解除协议函后,也可按升学、组织部门选调或入伍派遣。

(四)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丢失、转让他人或借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的,均按违约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五)违约责任应按就业协议书中相关条款和提前约定执行,没有提前约定的,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提出违约的,由毕业生本人按约定追究其责任,必要时学校给予协助,并报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招生就业处。